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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龄要求
发布时间:2021-10-14 10:47:37  

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的党龄要求按此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其他行业领域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在酝酿提
名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党龄要求。
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但是考虑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
反腐败工作的重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有坚强的党性和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纪委委员时,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