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床研究知情同意及不得收费的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院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包括医疗健康信息)为研究对象,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预后、病因、预防及健康维护等活动。原则上不接受未上市药物、医疗器械在本院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二、知情同意
(一)项目研究者开展研究,应当获得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不能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时,项目研究者应当获得其口头知情同意,并提交过程记录和证明材料。
(二)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受试者,项目研究者应当获得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三)知情同意书应当含有必要、完整的信息,并以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文字表达。
(四)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流程、方法及研究时限;
2.研究者基本信息及研究机构资质;
3.研究结果可能给受试者、相关人员和社会带来的益处,以及给受试者可能带来的不适和风险;
4.对受试者的保护措施;
5.研究数据和受试者个人资料的保密范围和措施;
6.受试者的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知情、同意或不同意、保密、补偿、受损害时获得免费治疗和赔偿、新信息的获取、新版本知情同意书的再次签署、获得知情同意书等;
7.受试者在参与研究前、研究后和研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五)在知情同意获取过程中,项目研究者应当按照知情同意书内容向受试者逐项说明,其中包括:受试者所参加的研究项目的目的、意义和预期效果,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适,以及可能带来的益处或者影响;有无对受试者有益的其他措施或者治疗方案;保密范围和措施;补偿情况,以及发生损害的赔偿和免费治疗;自愿参加并可以随时退出的权利,以及发生问题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项目研究者应当给予受试者充分的时间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由受试者作出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心理学研究中,因知情同意可能影响受试者对问题的回答,从而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的,研究者可以在项目研究完成后充分告知受试者并获得知情同意书。
(六)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研究者应当再次获取受试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1.研究方案、范围、内容发生变化的;
2.利用过去用于诊断、治疗的有身份标识的样本进行研究的;
3.生物样本数据库中有身份标识的人体生物学样本或者相关临床病史资料,再次使用进行研究的;
4.研究过程中发生其他变化的。
(七)以下情形经科研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
1.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该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的;
2.生物样本捐献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所捐献样本及相关信息可用于所有医学研究的。
三、收费规定
根据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或研究者严禁违规向受试者或研究对象收取与研究相关的费用。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山东大学 | 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院 | 国家卫健委委属、委管医院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第二医院ICP备案: 鲁ICP备12024819号-7 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74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北园大街247号预约咨询热线:0531-8819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