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院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行为,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依据《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院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医院相关部门按照“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接待医药代表(包括医药、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医药、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预约审核通过后,企业代表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到院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由被拜访部门科室对其身份进行复核。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企业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各相关部门及科室应实行集体接待,由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接待,接待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允许单人进行接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在院内接触医药代表。
有到访需求的医药代表请扫码登记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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