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和参考资料(2024年第6期)

2024-06-17 11:04:00

中央精神

  1.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摘编
  2.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评论文章

  1. 《条例》系列解读之一: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
  2. 《条例》系列解读之二:强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 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
  3. 《条例》系列解读之三: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以整改实效彰显利剑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摘编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4月25日)

工作没有重点就抓不出成绩。巡视工作要明确职责定位,巡视内容不要太宽泛,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进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中央巡视组是中央直接派的,要当好“钦差大臣”,善于发现问题,发挥震慑力。要增强对党负责的政治意识、发现问题的责任意识、敢于提出问题的党性意识,切实加强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无论是谁,都在巡视监督的范围之内。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4月25日)

巡视工作就是要发现和反映问题。要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4月25日)

巡视组要当好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苍蝇”,抓住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落实监督责任,敢于碰硬,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4月25日)

要抓好工作创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推动巡视内容、方式方法、制度建设等方面与时俱进,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巡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明政治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提高履职能力。巡视组组长作为“钦差大臣”,也不是“铁帽子”,建立组长库的办法很好,组长库人选有刚离开工作岗位的,也有现职的,一次一授权,谁参加巡视不固定,巡视什么地区和单位也不固定,这次到省(区、市)巡视,下次到企业金融单位巡视,这个办法还可以继续探索,也要完善回避制度。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4月25日)

要切实运用好巡视成果。更好发挥巡视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就是要对巡视成果善加运用。巡视监督具有催化剂作用、强化作用。对制度框架是否有效运转、对一把手是否认真履责、对纪检机构是否有效工作,都能起到点睛作用。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二〇一三年上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9月26日)

中央巡视组要抓紧反馈巡视意见,把解决问题的担子压给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加强督察督办,推动解决问题,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巡视成果。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巡视反馈的意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巡视组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要分类处置,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要结合教育实践活动认真整改。因巡视成果运用不到位又发生重大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巡视成果落到实处。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二〇一三年上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9月26日)

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凡是违纪违法的都要严肃查处。不要怕问题多,问题多的单位可以把握节奏。要一网打尽,有多少就处理多少。中央给了巡视组尚方宝剑,是“钦差大臣”,是“八府巡按”,就要尽职履责,不能大事拖小,小事拖了,对腐败问题要零容忍。不管级别有多高,谁触犯法律都要问责,都要处理,我看天塌不下来。只有严肃查处腐败,刮骨疗毒,才能使我们的党更加强大、使党的肌体更加健康。对巡视发现的问题,该查处的就查处,该免职的就免职。发现问题要及时跟进,有问题、有漏洞就要堵塞,要在履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抓几个典型。不能底下案件成串,他还当着太平官,好官我自为之,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也不惊动,这不行。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二〇一三年上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9月26日)

巡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也进行了抽查核实。以前报告了,核查不够;核查了,处理不够,发现问题也不纠正。对这个事情要有紧迫感,群众对此有期望、有要求,不抓紧研究,就与群众要求不适应。从这次抽查情况看,多数填报不完整,那填报还有什么用?出台的制度要可行,抽查要有一定比例,查出的问题要纠正,必须有个严肃的说法。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关于二〇一三年上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的综合报告〉时的讲话》(2013年9月26日)

要发挥巡视震慑作用。唐代御史韦思谦早就讲过,“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巡视就是要形成震慑。对发现的问题,包括党风廉政问题、“四风”问题、干部问题,要把握节奏,分清轻重缓急,但都要纠正处置,件件都要有着落。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要发挥巡视遏制作用。凡是涉及腐败问题的,决不姑息,一查到底!要分类处理,涉及一般性问题的,要通过反馈、谈话、教育、警示、诫勉,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抓早抓小。对一些反映不实的,给予澄清、解脱,要保护干部。纪委要强化监督责任,对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等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要集中惩治,坚决遏制这些领域腐败现象蔓延势头。选人用人不当是贪腐源头之一,选错一人,为害一方。必须严明组织纪律,严肃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要进一步拓展巡视监督内容。结合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加强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促进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担当。第一次巡视提出的问题,到现在还没有整改,要找省委书记说事,加强对省委书记的问责。要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要创新巡视形式。开展专项巡视试点的建议,是可行的,要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增强巡视的机动性和灵活性,落实全覆盖要求,形成更大震慑力。要以问题为导向,派出“侦察兵”,哪里反映声音大、问题多,就派到哪里去侦察,就像公安系统的110、路面巡警制度,要在创新机制上下功夫。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要加强组织领导。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层层传导压力。各省区市巡视工作要落实中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现在的巡视有点“八府巡按”的意思了,群众说“包老爷来了”,有“青天”之感,有问题的干部害怕了。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

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对巡视发现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中央纪委要抓紧研究,分类处理,该查处的坚决查处。没有限额,不设指标。对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中央组织部要查找原因、提出措施,匡正用人风气。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存在的问题,要报给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负责同志,使他们了解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反馈时,要直指问题,一五一十把问题抖搂出来,根本不要搞任何遮掩,责成其认真整改。这样巡视才能有权威、有威力,才能有这么多举报信息。如果我们对群众举报没有回应,没有按从严治党的要求去做,群众的期待就会挫伤。不能看人看地方下“菜碟”,对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地方,不能投鼠忌器,要全部扫描。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

突出重点,增强震慑力。对巡视发现的问题,要抓住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手,为所欲为、自鸣得意的,还有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进一步提拔重用的年轻干部等干部问题线索,要重点查处。同时,要坚决防止带病提拔,纪委、组织部对有的问题未查完,疑虑很大的干部,不要贸然提拔。选好人、用对人是头等大事,要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顶风作案的,要严肃查处,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

要加强“回头看”。巡视过的三十一个省区市,不是一巡视了就完事,要出其不意,杀个“回马枪”,让心存侥幸的感到震慑常在。通过“回头看”,一方面切实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另一方面对新的问题线索深入了解,可以形成更大威慑力。要带着问题去,盯着线索查,使有问题的人无处藏身。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0月16日)

巩固和深化专项巡视。中央巡视工作在深入推进常规巡视的基础上,开展了两轮专项巡视试点,效果很好。现在对全国面上的常规巡视已完成一遍,下一阶段的重点要转向专项巡视,更加机动灵活,根据动静随时就去,让人摸不着规律。把握专项特点,抓住专项重点。可以针对某个省区市、部门或单位的突出问题,也可以针对某个干部的突出问题下去巡视。要与各有关方面加强协作,掌握问题线索,定点清除、精准打击。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0月16日)

深入推进省区市巡视工作。党章规定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开展巡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率先改进巡视工作,发挥了示范作用,下一步要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发挥省级巡视的基础作用。抓早抓小,基础在下面,要上下联动,把问题化解在地市和县一级,有效防止“带病提拔”。省区市党委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巡视方针,深化聚焦转型,做到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上下联动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现在还有一个现象,干部异地提拔,把自己的乡亲、亲属、利益链都带过去,所以反腐要全国联动、全国一盘棋。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0月16日)

抓紧修订巡视工作条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两个决定是姊妹篇。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制度建设、法治建设,把改革成果固化为法规制度。依法执政,既包括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也包括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巡视条例是党内法规重要组成部分,要及时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经验,把聚焦中心、坚持“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方式、善用巡视成果等写入条例,不断完善巡视制度,更好依纪依法巡视。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0月16日)

巡视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明代以后有八府巡按,走到哪里,捧着尚方宝剑,八面威风。我们的巡视不是八府巡按,但必须有权威性,成为国之利器、党之利器。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分类处置、注重统筹,在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及时跟进,分清问题性质,所有问题都要有明确说法。巡视发现的问题,根本责任在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自己的问题必须自己“买单”,不能发现问题后还当“看客”和“说客”。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要开展“回头看”,揪住不放;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巡视组对发现的问题要挖出深层次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堵塞制度漏洞。巡视发现的诸多问题,除历史和主观原因之外,客观上是体制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在管人管事管资产方面,制度缺失和制度执行不力并存,监督手段和监督措施缺位。要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切实管细管实,做到有力有效。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改进巡视工作,首要的一条,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做到有规在先、抓早抓小,不搞不教而诛,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修订条例把这些要求形成刚性约束,有利于更好发挥巡视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

推动巡视向纵深发展,根本在于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要重点检查被巡视党组织是否维护党章权威、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督促其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要以党的纪律为尺子,重点检查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着力发现腐败、纪律、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要以贯彻执行巡视工作条例为契机,提高依规依纪巡视能力,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力度。要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习近平指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和执着,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使我们党永不变质、永不变色。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要扎紧制度的篱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清正干部、清廉政府、清明政治就在身边、就在眼前。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8年6月29日)

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盯紧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特别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锐利武器,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增强监督实效。要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结合起来,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整改抓不好的要严肃问责。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8年12月13日)

协调机制要跟上。要强化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领导,对内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统筹协调,对外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要旗帜鲜明支持纪委监委行使职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要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使反腐败工作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纪检监察机构要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8年12月13日)

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监督体系。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高质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书记要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主体责任,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六是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亮剑,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要做深做实做细市县巡察和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在实践中拓展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将问题一个一个解决。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9年1月11日)

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巡视巡察整改、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

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继续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20年1月13日)

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之中。要把监督贯穿于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把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实施规划的基础性建设,构建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敢抓真管,纪检监察机关要盯住重点人重点事。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各种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21年1月22日)

要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使各项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各级党委(党组)要履行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突出加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协助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探索深化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2022年1月18日)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

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委(党组)要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要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做实专责监督,搭建监督平台,织密监督网络,协助党委推动监督体系高效运转。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在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23年1月9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20231024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视工作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来源:新华社北京 2024年2月21日电)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之一

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突出政治性、实践性、指导性、协同性,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修订,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

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推动巡视工作深化发展,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把巡视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50次听取巡视汇报、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巡视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力度、广度、深度和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之利器、国之利器。

党的二十大对巡视工作作出新部署,强调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这次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

首次以《条例》形式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出规定,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分别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巡视队伍建设、巡察工作等作出规定……相比原《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从体例到结构、从机制到方式、从程序到内容,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全要素的修订,体现了鲜明的自我革命精神,使巡视制度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明确巡视工作的方向和任务,从党内法规的高度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出规定

巡视是政治巡视,本质是政治监督。坚持政治巡视定位,就要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紧盯权力和责任,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这一规定,集中概括了新时代巡视工作的定位内涵、根本任务、职责使命,对于巡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落实政治巡视要求,必须突出主要矛盾,聚焦重点,抓住关键,精准发力。这次修订《条例》,对巡视监督内容作出进一步规范,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4个方面情况: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这些要求,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治巡视深化发展实践的总结提炼,也为新征程上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明确了重点。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在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成果中,首次对30家中管企业“一把手”情况形成专题材料。

巡视作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政治监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应有之义、应尽之责。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条,鲜明强调“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这一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态度,体现了我们对党内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是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的重要抓手。”

明确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同时,《条例》在第二章中还分别规定了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的设置和职责,有关机关、部门的协助、支持责任,以及被巡视党组织的配合责任。这些规定是对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细化、具体化,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责任格局,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加强学习培训、贯彻执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2024年2月23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之二

强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

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

党的二十大明确部署,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时强调,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系统观念,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明确责任、细化机制,为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

强化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党委(党组)抓巡视的具体要求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主体责任,只有党委(党组)重视,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重视,巡视工作才会有权威、有效果,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才能充分彰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亲自研究每轮巡视任务,亲自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亲自部署巡视整改落实,为全党树立了光辉典范。对各级党委(党组)来说,重不重视巡视、能不能抓好巡视,检验的是“四个意识”、考验的是管党治党的政治担当和政治能力。

新修订的《条例》,单列一条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条例》还明确了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8项主要职责,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等等。

这些规定,明确具体地指出了落实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应当抓什么、怎么抓。落实《条例》,要求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把巡视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特别是“一把手”要主动靠前领导,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

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推进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巡视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二十届中央第一、二轮巡视中,中央巡视机构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全过程统筹衔接,改进巡前情况通报,巡视期间对重大问题和线索及时沟通会商;与组织部门密切协作,结合巡视对61家单位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探索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活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调协作机制,统筹做好政策咨询、专业支持等工作……巡视与其他监督的合力不断增强。

这次修订《条例》总结实践经验,从3个方面对推进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作出规定。

——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在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各环节体现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第二十六条规定,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这些规定,目的就是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更好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做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让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监督效能。”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介绍。

完善上下联动格局,新增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

经过新时代十年发展,我们党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巡视巡察体系,构建了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巡察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加强基层监督、完善基层治理的有效方式。

党中央明确要求,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条例》新增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

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条例》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同时,考虑到实践中部分中央单位下属机构和省区市直属单位也探索开展了内部巡察,《条例》明确“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既为实践探索留出空间,又防止巡察工作泛化。

关于巡察监督内容,《条例》明确,“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关于市县巡察对象,《条例》除了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

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加强对村(社区)巡察,充分体现了巡视巡察工作的人民立场,也是巡视工作深化发展的着力点,对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巡察最终要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关心关怀就在身边,进而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这也是政治巡视的应有之义。”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2024年2月24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系列解读之三

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以整改实效彰显利剑作用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单列“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一章,着眼巡视整改各阶段、各环节、各方面,压实整改责任,强化整改监督,为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提供制度保障。

压实各方整改责任,促进同向发力,推动问题解决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巡视整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每次听取巡视汇报都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巡视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就是对人民不负责。

党的二十大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提出明确要求。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必须在整改上较真碰硬。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把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的重要着力点,2023年,中央巡视连续两轮开展“回头看”,对62家单位开展整改测评,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力传导了责任压力,释放了从严整改鲜明信号。

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首先要压实整改责任。新修订的《条例》以责任为主线,对巡视整改各方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第三十三条强调,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分别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以及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这些规定,强化了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制度刚性约束,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协同发力,抓整改、督整改的良好局面。

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

湖南省委巡视办发出改革高职高专管理体制、推动行业协会脱钩等18份巡视建议书;福建省委巡视机构梳理巡视发现的乡村振兴、落实“两个责任”等方面共性、深层次问题,形成23份专题报告,推动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治理;江西省国资委围绕巡视发现的国有资产损失、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违规公款消费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一张张巡视整改成绩单,真发现问题、真逐项整改,充分展现了自我革命的决心和能力。

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一方面,要更加突出强化震慑作用,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利剑;另一方面,要更加突出标本兼治,做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利器,推动解决巡视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巡视成果综合运用,《条例》明确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巡视标本兼治作用,在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上取得更大成效。

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增强巡视整改实效性

巡视整改是严肃政治任务,决不能走过场、做样子、搞形式。这次修订《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将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由原来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这样的安排更有利于被巡视党组织真改实改、深入整改。

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

强化立行立改、边巡边查,是巡视工作深化创新的一个重大举措。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移交立行立改事项67个、问题线索82件,推动立案审查调查35人,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条例》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对立行立改、边巡边查作出规定,强调“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同志说:“这一规定把巡视、整改、处置有机结合,有利于提升巡视权威性、公信力,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巡视监督的积极性。”

巡视整改是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条例》明确规定,“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落实《条例》规定,要坚决克服“过关”心态,发扬钉钉子精神,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罢休,以整改实效彰显利剑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202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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